-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中关村泛亚机器视觉技术产业联盟 (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Machine Vision Industry Union of ZGC缩写CMVU。
第二条 本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从事机器视觉部件和系统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代理商和使用机器视觉产品的终端用户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同时,致力于推动中国机器视觉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已任,推动相关企业和经济合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加强与国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委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北京市中关村社团第六联合委员会。
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1201-03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组织项目评估认定;
(二) 制定专业、行业标准;
(三) 发布市场研究报告;
(四) 实现成果转化、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数据库;
(五) 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
(六) 承接政府委托;
(七) 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 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在本联盟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